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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2015-10-22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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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案情:

  2014年10月10日凌晨,未成年人张某、杨某、杨某二、杨某三等四人,酒后分骑两辆摩托车到阜平某路段拦截过往拉煤大车,向车上的人员要钱,张某和杨某用砖头砸被害人的大车并用拳头殴打车上人员,司机扔出80元,张某嫌少紧接着又给司机扔了回去,之后,司机强行将大车开走,四人没有抢到钱。

  分歧:

  对本案中,张某等四人构成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存在以下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等四人构成抢劫罪既遂,理由是:其一张某等人拿到80元后,就完成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紧接着又将80元扔回车上,属于事后救济行为,从量刑情节上可以酌情考虑,但不影响既遂的认定。其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本案中张某等人是因为钱少而将80元扔回车上,属于张某等人自身的原因,并非客观原因。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等人构成抢劫罪未遂,理由是:从本案结果上,张某等人没有抢到钱财,虽然本案有“司机扔出80元,张某等人嫌少,紧接着又扔了回去”这情节,但是过程非常短暂,只是整个案件中的一个片段张某等人因司机钱少,并强行将车开走等原因而未劫取钱财。

  评析:

  专业人士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专业人士认为,本案属抢劫未遂,其一从案件结果上看,张某等人并未劫取钱财,本案虽有“司机扔出80元,张某等人嫌少,紧接着又扔了回去”这情节,但是过程短暂,且为抢劫过程中的一个片段,并不构成抢劫既遂后的救济行为。其二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本案中,张某等人为劫取更多的钱财而将80元又扔回车上,因司机钱少,强行将车开走,而未劫取钱财,“司机钱少,强行将车开走”,专业人士认为属意志以外的原因。

  综上,根据高法的司法解释,“既未劫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本案符合该司法解释条件,属抢劫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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