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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辩护书模板

2018-08-21 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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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那么,强迫交易罪辩护书模板是怎样的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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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迫交易罪辩护书模板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小光及其家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张小光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强迫交易罪辩护书模板

  一、辩护人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应属于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集体研究决定或者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刑法分则中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单位犯罪包含法人犯罪。村民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符合法人的法律特征,属于其他法人组织。故村民委员会符合单位犯罪的主体要件,可以构成单位犯罪。通过庭审和本案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本案是由东三里村村主任张某做出决定并且带领另外十八名村民以东三里村的名义一起实施的强迫交易行为,自始自终也是由村主任张某指挥,是一种有领导、有分工、有组织的行为,以单位(东三里村)的整体意志表现出来,其他人均听命于张某而非是为个人目的和私利,经营所得相当一部分给村里的老年人买了油和面,属于为本单位成员谋取利益,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这在山东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东三里村村民阻碍我方施工的说明》以及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均有体现。辩护人认为应依据法律追究东三里村村民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如果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单位行为而是团伙犯罪,那么被告人张小光应属于胁从犯,在整个行为过程中的情节显著轻微、所起的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被告人张小光等采取聚众闹事、威胁堵路、阻止进料等手段强行向商河县水木清华房地产公司项目部修建室外工程,向商河县旭日房地产有限公司工程部修建车库供应建筑材料。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迫交易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在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中并不鲜见,因此,刑法为了不至于打击面过大,而规定了强行商品交易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或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或手段恶劣。因此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必须采取暴力或威胁手段。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本案中,被告人张小光等采取聚众闹事、威胁堵路、阻止进料等手段,结合本案事实和刑法的立法本意,张小光等人没有使用暴力,有过口头过激的行为但情节不属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强迫交易罪属情节犯,只有在强迫他人交易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实施了强买强卖行为,也是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辩护人认为:以村主任张某为首的东三里村村民用轻微的威胁手段进行强买强卖,行为很有节制、获利很有限,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况且本案被告人张小光是听命于村主任张某的指挥,在村主任制定的不听从指挥就罚款的制度下,被告人张小光不得不去工地项目部配合集体的工作,可以说被告人张小光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我们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对被告人张小光减轻处罚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三、本案的发生有其特定的历史环境,恳请法庭综合考虑全案发生的社会背景和人文因素。

  在本案发生前,包括被告人张小光在内的所有参与这起强迫交易的村民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以种地为生。因建造水木清华小区占用了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每亩地仅仅补偿三万元就换取了他们世代赖以生存的根基。他们难以适应失地后的生活,在这方面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刑事侦查卷宗我们发现多次出现这么一句话:“地都没有了,还不让我们进点料,还让我们活吗?”关于农民土地被占用后,如何引导失地农民适应新的生活是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无法给失地农民合理的补偿安置,没有养老保险,年轻的靠苦力打工为生,年长的看不到生存的希望,他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即使住进楼房也改变不了他们贫困的现状。他们要生存必须找事做,而在他们简单的思维里,给占用他们土地的开发商供料成了他们生活来源的最后机会。本案之所以发生,和村民失去土地有着直接的关系。试想,这些村民在此生活了几十年,从没做过强迫交易的事情,他们这次采取不当的行为要求建筑商给他们提供供料的机会,目的并不是获得高额利润,只是勉强维持他们的生计。他们辛苦集资辛苦供货,至今建筑商还有大笔的货款没有和他们结算。从另一个角度讲,包括本案被告人张小光在内的村民,他们也是弱势群体,又有谁能够站出来替他们说句公道话。被告人张小光等人,没有把供应材料获取的微薄利润用来挥霍满足一己私欲,而是拿出了大部分给村里的老年人买了油和面。我们请求法院在裁判本案时,能够通盘考虑本案的起因和当地村民的感受,体现罪刑相适应。诚然,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违法,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侵犯了开发商的利益。辩护人认为,不应单纯为了保护开发商的利益,不应为了当地政府的招商引资,就不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创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律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弱势群体的最后依赖,如果被告人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必将引发民众怨声载道,失去对法律的敬畏,失去对政府的信心。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以特殊的视角去审视这个案子,作出公正、合情合理的裁决。

  四、关于对被告人张小光的量刑,辩护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本案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张小光认罪态度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张小光应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本案并非一般的社会暴力案件,而是在特定环境下失地无助的农民和占强势地位的开发商强买强卖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目前,水木清华工程已经竣工,被告人张小光已被关押四个多月,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可以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适当的考验期限内对被告人进行考察,根据被告人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再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辩护人认为应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从宽的一面,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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