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8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吴某与杨某的行为系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简要案情:
2015年4月15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杨某在本市白云区某处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在被告人吴某随身携带的挎包搜出涉案信用卡若干,在被告人杨某身上搜出涉案信用卡若干。
上述涉案信用卡系他人信用卡而并非伪造的信用卡。
律师讲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2、简要谈谈何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
(1)何为“非法”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第二十八条规定,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银行卡及其帐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那么只要不是本人使用信用卡,则从法律意义上来分析,都属于非法的范畴。但刑法制定此款的目的主要是针对某些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中,侦查机关因跨境或其他原因难以收集证明涉案人员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情况下,而对持有一定数量他人信用卡却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予以打击。
(2)何为“持有他人信用卡”
此条款中他人信用卡有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指该信用卡不是伪造的;第二层是指该信用卡不是自己的。
(3)何为“数量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综上,从法理上分析,如果你身上同时持有他人5张信用卡,不要求你去刷卡消费,你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但从实操中判断,如果你可以合理解释为何持有他人多张信用卡,则可以考虑行为不构成犯罪。
律师提醒:
很多人根本没有在意或没有想到,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会构成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我有遇到某些人员通过自有信用卡或使用他人信用卡套现、出借等行为用于牟利,我暂不展开分析套现行为及套现后将资金出借行为的违法性,单就非法持有他人多张信用卡的行为已经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赚钱途径多,但赚钱前还是最好问问律师,这种行为是否是被刑法所禁止的,别做了违法犯罪的事,自己居然还不知道。
(原标题:以案说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本文作者:谢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谢俊律师曾任职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主要办理各类刑事案件,擅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等。)
(注:本文系谢俊律师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注明作者、来源找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