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42条的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可以作为证据的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当这些证据经过查证属实后,就能作为刑事诉讼中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