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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不予立案规定

2021-05-24 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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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申诉人如果认为案件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主要证据是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行为取得的,此时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申诉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立案,那么刑事申诉不予立案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申诉不予立案规定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能,可以交主管业务部门立案复查。即各级检察院检察长对同级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能,应当交审查起诉部门复查。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没有申诉人,所以,这类案件不属于刑事申诉案件,不应当由控申部门管辖。如果检察长是从申诉人的申诉中发现的错案,则应当由控申部门复查。当然,若此类案件作为交办案件,部门管辖的确定应按照检察长批示精神来办理。对于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刑事申诉不予立案规定

  二、刑事申诉材料

  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二)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其他相关材料。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诉人补充材料;申诉人对必要材料拒绝补充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审查。

  三、刑事申诉状范本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程某某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刑事申诉不予立案规定”的相关知识。由此可知,我国《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规定》第32条第1款有刑事申诉不予立案的相关规定,该条规定,对于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应当由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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