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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速裁程序

2021-05-15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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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今,世界各国均面临着司法资源紧缺的现实,司法机关一直在考虑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不断提高司法效率的问题。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刑事审判速裁程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刑事审判速裁程序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危险驾驶等十一类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机制。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快车道”。试点两年来,通过缩短办案期限、简化办案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速裁程序带来了更加及时的公平正义。

刑事审判速裁程序

  二、什么情况能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1、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民事诉讼中有权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和审判委员会,他们共同对本院的审判行审判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不同,其提起的方式和适用的程序也各不相同。

  2、提起再审的客体必须是人民院确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所谓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的错误,又包括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既包括适用实体法错误,也包括法定程序错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如未发现错误,不能提起审判监督。另外,人民法院对未生效的裁判发现错误的,只能通过二审程序纠正错误,而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

  3、必须由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组织作出裁定书以决定再审,方能启动再审程序。

  三、刑事审判中对坦白的不同理解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发生在哪个阶段才能成立。首先,坦白不可能允许公安、检察、法院三个阶段都存在,如此也就失去了刑事法的严肃性。第一个阶段即公安阶段没有问题,但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否也构成坦白,在司法实践中是存有争议的。

  2、坦白的应是主要的犯罪事实,如果交代的仅是次要的犯罪事实,而隐藏的事实更重且又被查明了的,已经交代的部分一般也不成立坦白。

  3、坦白与刑讯逼供下的口供关系问题。由于刑讯逼供而招供的,依照刑法规定看,是属于非法证据,本身应予排除,该口供本身没有作为证据的资格,因此,此种情况下的被逼供述无法成立坦白。

  4、坦白笔录、坦白材料的制作问题,这对被追诉的犯罪行为人而言,是个技术问题。能够制作“坦白笔录”的,无疑会有助于犯罪行为人,进入后两个阶段后,该份“坦白笔录”会有积极的作用。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刑事审判速裁程序”的相关法律知识,刑事速裁程序的确立对于建构“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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