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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2021-05-14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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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凡事都讲究证据,不能因为一个人的一面之词就给一件事情下定论,在刑事诉讼中更是这样,刑事诉讼中涉及的案件往往会比较复杂,而且一定罪名成立所需要承担的刑罚往往也很重,所以审判中一定要注意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则,那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 

  二、刑事诉讼中的证据特点是什么?

  (一)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捏造的事物。

  (二)相关性:又称为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三)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证,都由法律予以规范和调整,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为法律所容许。

  三、物证、书证如何应用?

  物证、书证的收集和运用。物证、书证属于无意识的证据材料,只有经过人的能动作用才能进入诉讼轨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收集物证主要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来进行。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它证明文件随案移送。不得以未移送赃款赃物为由,拒绝受理案件。

  物证、书证的运用应遵循原物、原件优先原则。根据司法解释,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制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制作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拍摄物证的照片、录像以及对有关证据录音时,制作人不得少于二人。提供证据的副本、复制件即照片、音像制品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处的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全文的相关内容,在刑事诉讼中,一定要注重证据、不能轻信口供,对于搜集的证据也应该要符合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证据不予采信,这样才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捍卫法律正义,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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