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接受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bai期限一般情况下,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
2、重大、复杂线索,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三十日。
3、特别重大、复杂线索,经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六十日。
1、《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zhi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7日内送达控告人。
逮捕嫌疑人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是2个月,回特殊情况下经依法批准可以延长1到5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答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庭前召集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2、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
(2)证据材料较多、案件重大复杂的。
(3)社会影响重大的。
(4)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注意:召开庭前会议,可根据案件情形,通知被告人参加。
3、召开庭前会议了解的内容
(1)案件管辖的异议。
(2)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3)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4)提供新的证据。
(5)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无异议。
(6)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7)申请不公开审理。
(8)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4、庭前会议的程序
(1)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2)开庭10日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辩护人。
(3)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4)开庭3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
(5)开庭3日前将传唤当事人的传票和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出庭的通知书送达。通知有关人员出庭,也可以采取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对方收悉的方式。
(6)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三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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