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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去认定洗钱罪?

2017-11-09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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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洗钱罪已经严重侵蚀了金融等领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经济秩序。目前,洗钱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集高额利润以及复杂性的犯罪领域,现在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的犯罪是有巨大破坏性的,而且洗钱犯罪已经出现了严重化的趋势。那么法律对于洗钱罪是如何认定的呢?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下面文章,欢迎前来阅读、参考。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犯罪

  洗钱罪的认定

  洗钱罪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界限

  本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瞒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其它办法

  《解释》还明确了以"其他方法"进行洗钱的六种情形。《解释》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即: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以上文章内容就是对洗钱罪认定的几种方法。公众对于洗钱罪的认定方法还不够清晰,甚至对于什么是洗钱罪也不知道。其实洗钱罪就是一种具有严重破坏性的一种犯罪,洗钱的犯罪会直接的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会妨害司法机关对犯罪的侦破,并且还会会间接的侵犯"上游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它可以算是上游犯罪的后续,因为洗钱犯罪严重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希望上述文章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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