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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有哪些类型

2019-03-1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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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这个信息化时代,网络在给予人民便利的同时,也将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网络犯罪。与其他犯罪相比,它具有如下一些特点,还是值得分析和研究的。网络犯罪已成为第一大犯罪类型,而且通过新的应用的发展网络犯罪可能会持续地不断高发。那么,网络犯罪有哪些类型?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络犯罪有哪些类型

  1、是通过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漏洞对网络进行技术入侵,侵入网络后,主要以偷窥、窃取、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为目的的犯罪。

  2、通过信息交换和软件的传递过程,将破坏性病毒附带在信息中传播、在部分免费辅助软件中附带逻辑炸弹定时引爆、或者在软件程序中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

  3、是利用公用信息网络侵吞公共财务,以网络为传播媒体在网上传播反动言论或实施诈骗和教唆犯罪。

  4、是利用现代网络实施色情影视资料、淫秽物品的传播犯罪。

网络犯罪有哪些类型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

  1、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应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2、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3、犯罪客体

  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客体是指计算机网络犯罪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是以犯罪的手段和对象,不是以犯罪的同类课题为标准而划分的犯罪类型,所以计算机网络犯罪侵害的客体具有多样性。计算机网络犯罪它一方面对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造成严重破坏,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到其他社会利益。计算机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计算机犯罪是对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直接客体进行侵害的行为。比如在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中,一方面侵犯了计算机系统所有人的排他性的权益,如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另一方面又扰乱、侵害甚至破坏了国家计算机信息管理秩序,同时还有可能对受害人的计算机系统当中数据所涉及的第三人的权益造成危害。进行计算机犯罪,必然要违反国家的管理规定,从而破坏这种管理秩序。这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在客观方面的显著特征。

  4、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表现为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还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因为犯罪人必须利用自己掌握的计算机及网络技术通过自己的思考在计算机上输入计算机命令通过防火墙(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来侵入网络,造成破坏。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是积极的作为。

  三、网络犯罪的取证

  由于网络犯罪的特殊性,要侦破网络犯罪案件,关键就在于提取网络犯罪分子遗留的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易删除、易篡改、易丢失等特性,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合法性,在电子证据的收集时应采用专业的数据复制备份设备将电子证据文件复制备份,要求数据复制设备需具备只读设计以及自动校准等功能。

  目前国内的电子证据取证设备不少,包括DataCopy King多功能复制擦除检测一体机(简称DCK硬盘复制机)、Data Compass数据指南针(简称DC)、网警计算机犯罪取证勘察箱等。其中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效率源历时三年研发的DCK硬盘复制机不仅硬盘复制速度达到创记录的7GB/min,遥遥领先于其他计算机取证设备,同时该硬盘复制机还具备8GB/min的数据销毁功能,以及硬盘检测、Log日志记录生成、只读口设计等,可自动发现解锁HPA、DCO隐藏数据区,在将嫌疑硬盘中的数据完整复制到目标硬盘的同时,确保取证数据的全面客观。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网络犯罪有哪些类型”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网络犯罪是针对和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网络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危害网络及其信息的安全与秩序。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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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网络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您好!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如下网络犯罪的形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与网络相结合的犯罪行为: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中提到: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并非是所有的犯罪种类都可以和网络犯罪结合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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