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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软件会引发哪些犯罪?

2015-08-11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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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社交软件已作为人们日常交友和联系的主要途径,一些不法分子也利用社交软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因此我们在使用社交软件的时候应当时刻警惕走入犯罪分子的全套。下面找法网小编通过几个由交友软件引起的法律问题,提醒网友们社交软件交友要谨慎。

  层出不穷的社交软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为方便、快捷的交友方式的同时也使得犯罪案例大幅上升。在交友软件的另一端,你很难辨别对方的真实面貌与真实目的。那么,当网络上的“朋友”走入你的现实生活中,有哪些法律问题是需要我们了解的?

  一、利用交友软件,实施传统犯罪

  类似案例:宋某在一家技术企业上班,平时工作较忙,社交圈相对狭窄,因此爱用交友软件结交朋友。一次,小宋在交友软件上认识了一个名叫“小丽”的姑娘,两人聊得十分投机,小丽还主动提出要和小宋一起吃晚餐。看着交友软件“朋友圈”里小丽发布的照片青春靓丽,小宋很是期待,收拾一番后前往赴约。

  见面之后,两人都感觉非常投缘,直到晚饭结束,还是觉得意犹未尽。小丽提出要在附近走走,小宋想都没想就答应了。两个人沿着附近的一条小路边走边聊,这期间,小丽说路太黑了,想用小宋的手机照明。就在小宋把手机交给小丽的时候,小丽突然跑向了路边停放的一辆小轿车。小宋赶紧追赶上前,为了不让小丽逃脱,小宋左手抓着车门,右手抓着小丽。这时,小轿车突然启动,小宋被刮倒在地并被卷到了右后轮下,但是车内人员并没有顾及小宋的安危,而是继续开动并驾车从其身上碾压过去。造成被害人小宋“双侧鼻骨、鼻中隔、右侧上颌窦壁、右侧眶壁及右颧骨弓骨折,右侧1-10肋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小宋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偏重)。

  后经小宋报案,小丽与王超(小轿车司机)被查获归案。经查,小丽与王超还曾以软件交友的方式约见过另一网友,并趁该网友熟睡之际,偷走了该网友价值人民币4400元的两部手机。

  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小丽、王超为谋私利,骗取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驾车碾轧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偏重)之后果,构成抢劫罪,另二被告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又已构成盗窃罪

交友 犯罪

  二、交友软件交到“损友”,误入歧途悔不迭

  类似案例:小贺是一名90后小伙,2013年3月小贺通过手机交友软件认识了一名叫张跃的男子,两人聊得比较投机,经常一有空闲就互相聊天。情之所至,两人还结拜了兄弟,小贺认张跃为“大哥”。一次,张跃在聊天时提到自己手头没钱了,准备“搞点钱”,问小贺愿不愿意参与。小贺虽然对此心理上有一定抗拒,但觉得自己应该顾及“兄弟”情谊、给“大哥”点面子,遂同意参与。经过一番商量,两人决定实施盗窃行为。

  同年6月,小贺与张跃碰面,并一起驾车在街上转悠,准备寻找“合适”对象。在此过程中,张跃提出附近一所房子黑灯瞎火,认为主人可能没在家;且该房间楼层相对较低,入户盗窃比较方便,觉得可以去“试一试手气”。小贺表示同意。后张跃让小贺在车上等待,自己前往目标房间进行盗窃。张跃现场窃得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18.66元),小贺驾车带领张跃迅速逃离现场。经被害人报案,小贺与张跃被查获归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贺表示自己向来遵纪守法,从未动过违法念头,如果不是张跃提议“搞钱”,而自己又一时冲动,就不会面临身陷囹圄的结果。据了解,张跃之前因贩卖淫秽光盘罪、盗窃罪等罪行多次被判刑。

  法律分析:本案中,被告人张跃、小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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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网络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您好!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了如下网络犯罪的形式: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与网络相结合的犯罪行为: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中提到: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并非是所有的犯罪种类都可以和网络犯罪结合 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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