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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悲少年抢劫30元被判1年获缓刑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7:35
导读: 少年举刀索50元赔偿犯罪嫌疑人李某来自湖北襄樊市。警方证实,李某1990年9月29日出生。犯案前,因为没有成年,李某借用别人的身份证进入惠阳鸿达五金厂工作。2006年7月2日,因为同事梁某告发李某违反厂规,李某被主管罚款5元。交了罚款后,李某当场要求梁某赔偿他50

  少年举刀索50元“赔偿”

  犯罪嫌疑人李某来自湖北襄樊市。警方证实,李某1990年9月29日出生。

  犯案前,因为没有成年,李某借用别人的身份证进入惠阳鸿达五金厂工作。2006年7月2日,因为同事梁某告发李某违反厂规,李某被主管罚款5元。

  交了罚款后,李某当场要求梁某赔偿他50元,梁某没同意。第二天中午,李某就怀揣一把菜刀到梁某的宿舍,持刀威胁要梁某拿50元赔偿他,否则就砍梁某。害怕的梁某便将仅有的30元拿出来给了李某。

  日前的终审判决中,惠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李某的定罪正确,但量刑不当,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书中对李某的量刑部分,改为判处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2000元。

  自首一审被判1年徒刑

  此后,李某向工厂负责人讲述了自己的行为。经警方调查取证,检察院公诉,惠阳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李某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量刑太重。他称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有“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要求免予刑事处罚。

  未成年犯罪终审获缓刑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作案时李某不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减轻处罚;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并如实交代罪行,是自首;其认罪态度好,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法官认为,从挽救失足青少年,给予改造重新做人的机会的审判理念出发,可对李某判处缓刑。

  李某的辩护律师称,李某实施抢劫事出有因,是被害人告发他违反厂规被处罚而引起,是想解心中郁闷和怨气,并非想抢劫。因此请求法院从挽救、感化失足青少年出发,对李某给予最轻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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