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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能成为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犯罪主体吗?

2017-02-27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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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成人是否能构成此罪,且看找法网小编为你解答。

  一、案情

  2011年6月6日,萧县白土镇居民朱某甲、朱某乙(已判刑)等人在上海市闵行区盗窃一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后通过被告人高某,在萧县某修理厂内以2万元之价卖给陈某。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3万元。

  案发后,该车已被追回返还被害人朱某。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高某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但投案时未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后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判决

  明知是赃车,萧县一少年却充当起了销赃的“中间人”,做销赃的中间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吗?2月4日,萧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下判决。对这位“中间人”高某以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三、找法网小编说法

  被告人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之价代为销售无牌无户车辆,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高某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能够主动投案,但未能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但后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四、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是从理论上讲,本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实施人,即产生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为实施人,而是帮助犯罪份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其他人。如果是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则属于在犯罪后对赃物的处理行为,在刑法理论上叫后续行为,为此前上游犯罪行为所吸收,不另行处罚。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十条增设了本罪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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