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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共同抢劫触刑律 退赃判刑又罚金

2015-07-16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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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2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孙某某、陈某艺等4人在日照市东港区太阳城市场西侧东方旱冰场,采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30元后逃走。2013年7月23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安...

  2012年8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孙某某、陈某艺等4人在日照东港区太阳城市场西侧东方旱冰场,采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现金人民币330元后逃走。

  2013年7月23日,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某某、孙某某、陈某艺、等构成抢劫罪为由,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三被告均系未成年人,2013年7月29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向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指定辩护函,指定有辩护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该案后,立即分别指定律师为他们辩护。援助律师认为,安某某等人合伙抢劫,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抢劫公司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援助律师分别会见了安某某、孙某某、陈某艺,他们均对自己的行为追悔莫及,都说由于不懂法,而走向犯罪道路,表示愿意积极退赃,接受法律制裁,改过自新。

  2013年8月12日,东港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援助律师以三人在作案时未满十八岁,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请求人民法院对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东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根据安某某、孙某某、陈某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2013年8月13日,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判处陈某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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