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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犯罪现状

2012-12-18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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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各种黑恶势力采取了坚决打击和镇压的政策,使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以反动帮会为代表的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势力遭到毁灭性打击,解放后很短时期内,黑社会便在大陆销声匿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各种黑恶势力沉渣泛起,到20世纪

  新中国建立后,党和政府对各种黑恶势力采取了坚决打击和镇压的政策,使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以反动帮会为代表的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势力遭到毁灭性打击,解放后很短时期内,黑社会便在大陆销声匿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各种黑恶势力沉渣泛起,到20世纪90年代,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遍布全国各省市甚至城乡,特别是在旧中国帮会比较集中的地区,像过去青、红帮活动的长江流域、运河一带,都滋生了大量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据有关方面统计,在长江一线集中“扫黑除霸”行动中,警方就查获“芜湖帮”、“池州帮”、“新州帮”之类犯罪集团30余个,有的集团达百余人之众。从大量案例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已成为当今中国大陆刑事犯罪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专门研究黑社会问题的南京大学蔡少卿教授估计,中国目前黑社会成员至少有100万人。现阶段黑社会性质犯罪主要表现为暴力性、地域性、家族型、高成长性等特点。

  对目前我国危害极大的黑恶势力犯罪在理论上应该如何认定,是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还是已构成典型的黑社会犯罪?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此认识不尽一致,有些人认为:“从这轮‘扫黑’的战果来看,可以说中国的黑社会组织已经从一般性团伙犯罪、集团犯罪的阶段中脱离出来,走入有组织犯罪的高级阶段———黑社会犯罪”,“这样的专业化的犯罪组织,与国外的一些黑社会组织没有什么区别,从理论上说,完全构成黑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说,真正意义上的黑社会在我国已经出现,这是刑事犯罪研究与制裁的一个不应回避的事实。”但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这些犯罪不是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笔者认为,对全国各地近期发生的“带黑”性质的犯罪应作具体分析。由于我国有关的法律对“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带黑”等概念没有界定或界定不明确,导致这些用语在适用上模糊不清。但我们认为,考量一个犯罪是否属于“黑社会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犯罪”,要结合“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点来分析。考察应该是全面的,不能根据“黑社会”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个别特点,如仅仅具备人员多、有组织特点,来认定一个犯罪就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或“黑社会”,没有依据的任意扩大“带黑”犯罪的范围在理论上是没有意义的。另外,和国外的黑社会相比,我国目前发生的具有典型黑社会意义的案例在犯罪形态上讲还显得比较幼稚,无论从规模、组织严密程度、自我防护程度、亚文化意识等方面来看,与意大利的“黑手党”、美国的“14k”、日本的“暴力团”、香港的“三合会”等黑社会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就是说,这些犯罪还不是国外犯罪意义上的黑社会。但我们也应看到,这些犯罪也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他们的犯罪手段、犯罪方式、组织程度、政治渗透力量等,均远远超出了我国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范围。通过前文对黑社会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可以看出,这些犯罪组织介于二者之间,已跨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阶段,正在向典型的黑社会转化,是我国现阶段一种独特的转化型犯罪形态。此阶段的犯罪主要具备以下一些特征:

  1.组织化明显但组织化程度不深。这些犯罪组织通过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组织的继承,再加上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的模仿,使之具备一些独具的特征,如普遍建立一套组织制度,初级群体特点十分明显,但组织的层次感不强,组织的领导者也容易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2.犯罪组织普遍建立帮规。它以帮规来约束下属成员,但亚文化体系并没有形成。这也与这些犯罪组织存续时间较短有一定的关系。

  3.暴力倾向明显,犯罪职业化。为聚敛钱财或发展组织,频繁使用暴力。反观国外和我国历史上的黑社会,其一旦造成一定的影响,就很少不对普通人群使用暴力,与我国普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通过暴力积聚财富而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机会相比,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同。此阶段使用暴力为扩大生存空间和稳定组织的用途显得更大、更明显一些。另一方面,普遍把犯罪作为一种职业或一种生活的方式。

  4.政治保护伞不稳固。有的犯罪组织甚至还没有来得及建立政治保护网,有些即使已建立,也不够稳固,犯罪一旦暴露,便各顾自己的利益,也就是说,政治同盟还远远没有结成。

  5.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通过各种犯罪已普遍积累了一定的财富。

  上述这些特点使之既区别于国外黑社会、也区别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我们认为,在理论上对于准确区分这个阶段的犯罪到底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还是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主要是受我国目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动态性、高成长性、发展参差不齐等因素的制约。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无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目前处于什么阶段或层次上,他们的最终发展方向是典型的黑社会,这是任何一种社会现象自身发展规律所决定的,加上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的参照和渗透,这一发展过程无疑会更快。也正因为此,寻求解决黑社会问题的办法无疑就显得比较紧迫,外国治理黑社会问题的经验告诉我们,在此问题上的迟疑或犹豫只会使我们的社会秩序遭到黑社会犯罪的更为严重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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