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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量刑】王某犯贩卖毒品罪

2012-12-18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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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贩卖毒品罪量刑】王某犯贩卖毒品罪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普刑初字第36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自报)因本案于2009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24日被依法

  【贩卖毒品罪量刑】王某犯贩卖毒品罪

  王某犯贩卖毒品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报)因本案于2009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

  王某犯贩卖毒品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普刑初字第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自报)因本案于2009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市某路1408号处,将一包毒品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启阳后,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净重0.4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毒品、毒资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25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及毒资人民币四百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陈 肸

  二O一O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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