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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2012-12-18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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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租住处因琐事与姘妇相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因为生气猛力一推相某某,相被门口的台阶绊了一下,头西脚东仰面摔倒在卧室外间瓷砖铺的地板上。相某某到地后,李某没有理会,蹲到屋檐下面继续生气。过了约有一、二十分钟,李某发现相某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其租住处因琐事与姘妇相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李某因为生气猛力一推相某某,相被门口的台阶绊了一下,头西脚东仰面摔倒在卧室外间瓷砖铺的地板上。相某某到地后,李某没有理会,蹲到屋檐下面继续生气。过了约有一、二十分钟,李某发现相某某仍躺在地板上没起来,就过去叫她,但发现相没有反应,已经死亡。当天夜间,李某将相某某抛尸后逃亡外地,后被抓获。经公安机关尸检鉴定,相某某符合头部等处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自身存在的潜在性心脑血管疾病发作导致死亡(由于时间较久,尸体高度腐败,心、脑等重要器官已失去病理检验条件,且尸体组织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农药、安眠镇静类药物及毒鼠强成分,因而鉴定结论认为“相某某符合头部等处受到钝性外力作用,引起自身存在的潜在性心脑血管疾病发作导致死亡”)。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审查批捕,检察机关以李某过失之人死亡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起诉。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犯罪嫌疑人李某在与相某某争吵中用力推相某某,相某某倒地后死亡这一案件事实没有疑义,但由于死亡鉴定结论对死亡原因没有确定性结论,对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有着三种截然不同的分歧意见。

  意见一,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李某在与相某某争吵中用力推相某某胸部,致相某某倒地,明知相某某倒地后可能受伤而放任不管,没有实施任何抢救的行为或意愿,并最终在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李某虽然没有致被害人死亡的故意,但综合在整个事件前后的行为表现的行为,与斗殴案件中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接近,基本可以认定李某虽然没有杀人的故意,但有伤害的故意,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论处。

  意见二,犯罪嫌疑人李某行为与被害人相某某死亡之间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相某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对此李某不应当负刑事责任。理由是:目前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条件说和折中的因果关系说这二种理论。本案中,通过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供述并结合尸检报告看,李某仅仅是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实施了推倒相某某的行为,并未其他伤害行为,很难认定其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动机,且李某也没有条件预料到相某某具有潜在性心脑血管疾病(假定尸检报告准确无误),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用条件说(由于被害人自身生理条件的存在,致使因果关系发生了中断)还是采用折中的因果关系说(李某在实施推搡被害人行为当时,没有预见其受伤或死亡的可能性,作为原因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相当性),都不能认定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也就不能认定李某构成犯罪。[page]

  意见三,李某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理由是:虽然李某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相某某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李某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其发生,也不采取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没有主观上的故意。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意见,即对某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详细评析理由如下:

  第一,被害人相某某的行为不是单纯的意外事件。刑法上的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发的。本案中李某在整个事件中有积极的作为(用力推被害人胸部致被害人倒地),又有消极的不作为(见被害人倒地后不采取措施),因此被害人相某某的死亡与李某的行为有关,不是偶然的,不符合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规定。

  第二,李某不具有致被害人死亡的直接或间接故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与被害人相某某系长期姘居关系,案发前两人之间并没有利害冲突,仅仅是在因为琐事发生争吵非常的情况下,一时气愤实施了推倒相某某的行为,并未采取其他伤害行为,因此很难认定其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动机。

  第三,从李某对被害人实施用力推搡行为中和行为后的表现,李某在事件中存在一定程度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且其过失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过失虽然是一种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但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过失,除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之外,还要结合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首先,李某在事件中存在着过失。结合本案案情,李某的过失具体体现在李某在事件中的作为与不作为行为之中。从行为中的表现看,正是由于李某用力推被害人胸部这一作为致使被害人倒地,不管被害人自身是否存在潜在性心脑血管疾病,李某的用力推的行为都是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因素,至少是直接因素之一,尽管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伤害被害人的故意,但从李某推搡过程中用力过度,这本身就是主观上存在过失的表现。从被害人倒地后李某的行为表现看,李某在用力推被害人相某某,看见其仰面倒在瓷砖地面之后,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意识到相某某有受到伤害的可能,并应当采取相应的救助行为。按照李某的供述,他当时认为相某某是故意装死不会有大的问题,才没去理会,据此可以认定李某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才没有意识到相某某可能存在的危险状态,没有采取必要的救助行为,可以说李某在被害人相某某倒地后的消极不作为是基于其认识上的过失。其次,李某的过失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因素或因素之一。如前述分析,无论被害人相某某是否存在诱发性心脑疾病,李某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推被害人用力过度的过失,以及事后不积极救助的过失,都与发生被害人死亡的最终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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