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疑罪从无”作为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具体内容,其意义在于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疑罪从无的三大原则为: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
疑罪出现刑事证明不能证实的状况:被告人是否犯罪,没有合法合理的证据支撑,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无法证明。
疑罪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犯罪,此时应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被告人不承担疑罪的证明责任:法律主张人生而无罪,所以被告人不需要提供自己无罪的证明,而是由追诉侦查机关提供被告人犯罪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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