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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宣判,猥亵怎么判?

2022-07-12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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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18年甘肃一名女孩因遭老师猥亵而选择跳楼坠亡的事件在当时掀起了轩然大波,日前,该案件终于宣判。那么,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宣判,猥亵怎么判?具体情况请继续阅读以下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资讯。

  一、案情回顾

  2018年6月某一天的下午,甘肃庆阳19岁女孩李某站到了当地某百货大楼8层的玻璃幕墙外,傍晚时分,警方和消防部门的营救失败,李某从高楼坠下身亡。

  据悉,在2016年9月5日,当时在读高三的李某因为胃疼在教师公寓休息,晚8点左右,其班主任吴某进入李某休息的房间,以探病为由亲吻、搂抱李某,后因另一位老师进入而停止。自该事件以后,原本开朗的李某出现抑郁的情况,被北京安定医院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并且曾多次尝试自杀。

  2018年6月25日,在李某坠亡事发后,当地教育局表示,曾对吴某猥亵李某的事情做出过调查处理,对吴某做出了行政降级的处分,对该学校的相关领导也作出了纪律处理,并且协调当事人吴某对受害人李某做出经济赔偿。

  日前,该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吴某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禁止吴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等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职业。

  二、甘肃女孩遭老师猥亵跳楼坠亡宣判,猥亵怎么判?

  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犯罪。

  猥亵他人,是指对他人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对男性的猥亵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他人的。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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