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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定罪处罚

2020-03-18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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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3月16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将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定罪处罚。那么,注意!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定罪处罚,详细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找法网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

  一、《意见》详细内容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明确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将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依法严惩各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要求各部门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

  三是从做好行政与刑事衔接、加快案件侦办、坚持过罚相当等六个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海关要严把口岸疫情防控第一关,对符合国境卫生检疫监管领域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及时办理移送公安机关的相关手续,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公安机关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要快侦快破。

  3、检察院要加强对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依法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案件,检察院可以对案件性质、收集证据和适用法律等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建议。对于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疫情防控体系化治理。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要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形成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合力。

  5、进一步规范国境卫生检疫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注重把握宽严相济政策。

  6、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注意!流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定罪处罚

  二、注意!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定罪处罚

  根据《意见》规定,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三、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注意!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定罪处罚的相关内容,通过以上我们可以了解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对卫生检疫工作的处理进一步明确地做出了指导。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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