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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犯罪中故意伤害行为辨析

2012-12-1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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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当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往往涉及到大量故意伤害被拘禁人的行为,并造成程度不同的伤害后果,对该种行为性质如何确定,是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定重罪还是轻罪,常常出现分歧,难以准确把握。认真分析探讨此类案件,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拟结合一个

当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往往涉及到大量故意伤害被拘禁人的行为,并造成程度不同的伤害后果,对该种行为性质如何确定,是定一罪还是数罪,是定重罪还是轻罪,常常出现分歧,难以准确把握。认真分析探讨此类案件,对于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拟结合一个具体案例,试对该类案件做一粗浅探讨。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1月15日,被告人蒋某、李某、蒋某某及任某(该为未成年人)因怀疑曾到其经营的某镇“休闲酒吧”内玩耍的女青年秦某某偷窃其手机,遂共同预谋劫持秦某某,逼其承认偷窃了手机并将手机交出。后于当晚8时许,四被告人租乘一辆面包车,到了市区秦某某所开的理发店,将秦骗至车上,强行将秦劫持到其“酒吧”。在酒吧二楼一包间内,四被告人强行脱光秦的衣服,用胶带封嘴、捆绑手腿,被子蒙头,将其摁倒在沙发上,先对其言语威胁,后用电线头插到电源上轮流电击秦的身体各部位,同时用下流语言、动作对其进行侮辱、猥亵,反复折磨,逼其承认偷手机之事。秦被电击疼痛求饶,被迫承认是其偷的手机。至次日凌晨,蒋某某在包间内看管秦时,又对秦某某猥亵、奸淫。次日白天,四被告人又轮流看管秦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晚,四被告人因发现秦某某欲逃脱,又用胶带封嘴、捆绑手腿,被子蒙头,再次轮流用电线电击秦的身体各处,向秦的下体内倾倒液体。后蒋某对秦某某进行审问并录音,逼迫秦承认偷手机及有卖淫行为等事实。蒋某以“要把录音带及给秦拍裸照并交给派出所”等对秦相要挟,逼秦交出手机,再拿出1万元钱。否则需拿2万元钱。后蒋某将秦挟持到另一房间内,给其拍摄了各种姿势的裸体照片数张。之后又指使李某与秦某某以各种下流方式发生性关系,蒋某在场又拍摄淫秽照片数张。当晚蒋某某在包间内又将秦某某强行奸淫。至17日上午,四被告人挟持秦某某,搭乘出租车先到秦某某的理发店取走其男友陈某的银行储蓄卡,后押解着秦到市区农行储蓄所,从自动提款机上取出现金5000元。蒋某又逼秦某某当场写了1份“欠李某现金5000元”的欠条。后将秦某某放回。至此秦某某共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约40余小时。蒋某、李某将所劫取5000元钱用于购买手机、吃喝等共同挥霍。后四被告人在酒吧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害人秦某某经法医鉴定,其全身因电击致63处烧伤灶及碰撞致多处皮下出血,其伤情程度属轻伤。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蒋某、李某、蒋某某、任某犯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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