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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的犯罪动机

2012-12-18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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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中,往往要判断被鉴定人行为的犯罪动机,然后结合其他方面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责任能力是否完整。这是此项工作的重点、难点所在。对此,笔者选择了有关犯罪动机众多内容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一、探查行为人犯罪动机的

  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中,往往要判断被鉴定人行为的犯罪动机,然后结合其他方面来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以及责任能力是否完整。

  这是此项工作的重点、难点所在。对此,笔者选择了有关犯罪动机众多内容中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探查行为人犯罪动机的意义在心理学上,动机是指发动、指引和维持躯体和心理活动的内部过程。在具有特定目标的活动中,动机涉及这种活动的全部内在机制,包括能量的激活、使活动指向一定的目标以及维持有组织的反应模式。直到活动的完成。犯罪动机是一种特殊内容的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一定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或意识冲动。它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的内在动力。它推动一个人去实施犯罪行为。个人之所以进行犯罪行为,主要就是由于其心理上存在着犯罪动机的缘故,在犯罪动机的直接推动下,个人才确定犯罪行为目的,选择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方式、方法,做出行为决定并实施犯罪行为。

  在精神病司法鉴定实践中,判断被鉴定人行为的犯罪动机是非常重要的。评定一个人是否犯罪,重要的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是否存在犯罪意图。

  犯罪动机是犯罪意图的重要组成。从判断动机的病理性、非病理性,进而判断被鉴定人的辨认、控制能力存在与否、完整与否,从而判断其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田祖恩等提出的精神病人作案动机理论已经被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所重视和采用。 该理论的动机分类简单、易掌握.且与精神检查所见结合密切。有利于同道们在同一标准下对动机进行分类、讨论、研究,促进了司法精神病学的发展。

  二、内在犯罪动机与外在行为之间的复杂性犯罪动机是驱使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内在动力。但是内在的犯罪动机与外在的危害行为之间的关系十分复杂。并非简单的一一对应。外在的行为与内部的动机之间的关系存在有:一一对应、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以及不对应等多种关系。相同的动机 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行为。例如。受挫折后愤怒的发泄动机,有人针对对方,有人针对无生命的个体,有人借助于言语。有人借助于拳脚、器械或强烈的运动,等等。依既往社会化所形成的观念与习惯、当时的情境、双方的互动、备选行为、动机冲突与变化等,最后形成行为。而相同的危害行为因人因案而也可能有不同的内部动机。如利欲、报复、嫉妒等犯罪动机都可以体现在盗窃这一种行为上。报复、虐待、性欲、占有/征服、补偿、好奇等犯罪动机都可以体现在强奸行为上。犯罪动机体现了实施危害行为者主观方面的个性和特殊性。[page]

  此外。行为动机往往是一个动机组合体系,有主要动机和次要动机。有促使行为发生的动机与抑制行为发生的动机。这些动机共同作用,促使个体去实施某种危害行为。同时,在事前、事中、事后,行为人动机的种类、相对强度、有无等是变化的。而实际工作中。鉴定人要探查的是主要动机,对次要动机、动机的冲突与变化等往往忽略了。

  犯罪动机虽然很重要,但不是危害行为的全部内部因素,也不是判断责任能力惟一的内部因素。影响行为的其他内部因素还有情绪、需要、本能、习惯等。

  比如.被鉴定人存在被害妄想时,导致其有强烈的情绪—— 恐惧感、紧迫感,从而进行“自卫”、“报复”或先下手为强。如情绪的强度很弱,或患者表现得无所谓,则危害他人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就很小,甚至不发生。有时,在强烈的情绪支配下,即使没有动机,也会有危害行为的发生,如激情犯罪、乡愁犯罪等。

  三、犯罪动机的判断

  动机是一种内在的、内容更加抽象的、埋藏得很深的心理现象。这种动机的内隐性,给动机的判断带来很大困难。实际工作中,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犯罪动机进行判断。

  (1)犯罪嫌疑人直接的言语表达,“我的动机是… … ”

  他们对自己的犯罪动机十分清晰,易于得到。

  (2)犯罪嫌疑人间接的言语表达,从其犯罪原因、犯罪诱因、犯罪目的、犯罪意图以及一些相关的想法等来判断。尽管这些概念之间有一定的区别,然实践中。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或者在其陈述时,这些概念之间存在相互替换现象,对犯罪动机、犯罪原因、犯罪诱因、犯罪目的、犯罪意图等概念未作详细区分。

  (3)其他,如从行为前后来判断,抢劫他人钱财后进行消费,则可能存在利欲动机;强奸前有性的渴望,之后有性的快感,则可能存在性欲动机。还可以从犯罪现场的动态心理描述、被害人的询问笔录、目击证人的交谈等来推测、判断实施危害行为人的动机。由于资料的详细程度以及是否问到关键问题、鉴定人经验、鉴定人的学术观点、被鉴定人暴露内心程度与表达方式、被鉴定人动机清晰程度等的不同,会导致不同鉴定人对同一行为的动机分析有很大分歧。这种判断的主观性、标准的不确定性、个体主观意图与外部表现的不一致性,是精神病司法鉴定的难点与不足所在。

  四、犯罪动机的分类

  犯罪动机的分类。依分类的标准、角度等的不同而不同。犯罪学、犯罪心理学上常从动机的内容上分类为:贪财动机、报复动机、嫉妒动机、性动机、虚荣心动机、“友情”动机、好奇心动机、戏谑动机、恐惧动机等。精神病司法鉴定中。常用的犯罪动机分类有:现实动机与不现实动机、病理动机与非病理动机、明显动机与不明动机、有意识动机与无意识动机、直接动机与间接动机、渐变动机与突发动机、主导动机与次要动机等。从逻辑上考虑。这些犯罪动机分类涉及了几个不同分类标准。有时会造成不同概念的混淆,如有的学者往往将不现实动机等同于病理动机。其实。不现实动机未必就是病理动机。比如,不现实动机之一——癞蛤蟆想吃天鹅肉。倘若癞蛤蟆坚信自己就是青蛙王子,不承认自己的现实身份,坚持以青蛙王子自居、行事。已经影响到了他的社会功能、生活能力等。方是病理现象。如果某些学者坚持认为现实动机与病理动机是一组对立的动机分类,并要确定其是专用术语。这样,会导致非本专业人士误解,产生歧义,尤其是在鉴定专家出庭作证时。这不利于本专业知识的普及,不利于同行及社会各界达成共识。[page]

  除了病理动机外,实践中还存在一个术语— —病理性动机。有学者认为病理性动机包括了病理动机、混合动机、不明动机等。然病理动机与病理性动机的定义、彼此间的关系,目前文献中未见有详细的探讨、区分。现在的情况是病理动机与病理性动机有交替、互换使用现象,而且病理性动机这一术语的使用有扩大化的倾向。为避免此种错误,贾谊诚教授从司法精神鉴定的实用角度出发将精神疾病患者违法行为的动机建议分为:(1)精神病理性动机;(2)情感或心理障碍(或心理变态),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动机;(3)现实性动机。并建议取消混合性动机。

  此外,尚存在不明动机的问题。不明动机的含义是指无意识的行为,不存在明显的内部动机,或行为者、外人无法对行为进行解释。有学者认为,不明动机包括意识障碍、精神错乱状态等。在正常人中,也存在不明动机或无动机的行为。因此,理论上说,在精神病司法鉴定中,被鉴定人无任何动机的情形也是可能的。也许,随着生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发展,终有一天我们会揭示其中的奥秘。

  五、关于犯罪动机与责任能力

  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主要工作就是判断被鉴定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问题,最终评定其责任能力。20年前曾存在很简单的对应关系。即存在病理动机就存在100%的辨认障碍。存在混合动机就存在100%的控制障碍。随着时代的发展,如此简单的对应关系已经不合时宜了。

  笔者认为。犯罪动机是实施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重要组成之一。具有清晰的行为动机者,他能明辨行为的是非对错、预期行为对受害者造成的可能后果、可能受到的处罚等。因此,对判断实施危害行为人辨认能力有重要意义。当然。由于行为与动机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鉴定人尚需结合被鉴定人主观的其他方面(如情绪、需要、本能、习惯等)综合判断

  被鉴定人的辨认能力。同时,动机作为行为的内在推动力,使行为指向一定的目标,保证行为不偏离既定目标,直到活动的完成。所以,犯罪动机对判断犯罪行为的控制能力也有意义。另外,我们也应该注意到。从犯罪动机来判断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仅仅是法学,理学标准,具体案例还应该结合医学标准来具体、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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