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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支持死亡及伤残赔偿金

2015-10-12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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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案例:张某朋友和王某朋友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厮打,随后被告王某与受害人张某参与帮忙。厮打期间,被告人王某将受害人张某捅伤后,逃离现场。张某受伤后进行救治,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2012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受害人张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054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41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分析:

  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已明确了,受害人若因刑事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支持“物质损失”。而且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属于物质损失。由此可以得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上死亡及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均不予赔偿。

  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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