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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7:48
导读: 一、处罚原则概述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对单位(法人)犯罪处罚原则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所谓单罚制是指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或者只处罚单位自身。其中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而不追究单位本身被称为代罚制;只处罚单位自身而不对实

一、处罚原则概述

  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对单位(法人)犯罪处罚原则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

  所谓单罚制是指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或者只处罚单位自身。其中只处罚单位内部的自然人而不追究单位本身被称为代罚制;只处罚单位自身而不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内部自然人进行处罚的被称为转嫁制。如1960年的《苏俄刑法典》、1961年的《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就有代罚制的规定;而在英美早期的刑事立法中对法人犯罪采用的多是转嫁制的惩罚模式,如英国1889年法令规定,关于刑法的使用如果没有特别的规定,法人一概予以惩罚。①

  所谓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既对单位自身进行处罚又对单位内部的自然人进行处罚。比如,美国1962年的《模范刑法典》在“责任的一般原理”一章中专门规定了“法人、非法人团体及其代表人的责任”的条款,对认定有罪的法人处以罚金,同时对直接责任者科处相应的刑罚。1994年的《法国新刑法典》第121-2条也规定法人负刑事责任不排除作为同一犯罪行为之正犯或共犯的自然人的刑事责任。②

  

  二、对单罚制的简评

  单罚制是惩治单位犯罪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模式,从社会尚未能接受单位犯罪这一观念时的代罚制,到后来开始承认单位犯罪后的转嫁制,都较有力地打击了早期的单位犯罪。

  但是单罚制的存在客观上导致了犯罪主体与受刑主体的分离,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或者由单位完全承担,或者由自然人完全负责,体现了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公平性。

  其次,单罚制的存在有损刑罚预防犯罪的功能。单罚制的实施使犯罪的单位自身或者内部的自然人逃过刑事处罚,可能出现单位组织通过牺牲其内部自然人的办法来达到犯罪目的或者单位内部的自然人通过只处罚单位自身的单位犯罪来满足其私欲、逃避制裁。这样也会使刑罚的威慑效力不能很好地发挥。

  再次,单位犯罪后不追究单位自身或者内部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还会使普通民众对法律产生抵触情绪,造成人们对法律公正性的不信任感,贻害无穷。

  三、对双罚制的简评

  双罚制是鉴于单罚制的缺陷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处罚单位犯罪的体制。由于它克服了单罚制的一些弊端,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采纳。

  首先,双罚制正确把握了单位犯罪的理论,使得对单位犯罪的处罚更加科学。单位犯罪是单位组织作为一个人格化社会系统的犯罪,是自然人和单位组织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的行为。因此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当然应该包括对单位内部自然人和单位两方面的处罚。③ [page]

  其次,双罚制是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普遍适用的“法人责任原则”的遵循,体现了法律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

  再次,双罚制对单位内部自然人和单位两方面进行处罚,更加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单位犯罪是在自然人和单位自身两者共同地推动下实施的,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因此两者都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接受刑罚制裁。

  最后,双罚制使刑法具有更大的威慑力,同时具有比单罚制更加强大的预防犯罪的功能。因为单位犯罪是单位内部的自然人和单位自身的有机统一,所以对单位犯罪的预防也必然包括对这两方面的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单罚制只择一处罚,对另一方面的威慑力和预防功能明显比双罚制低了一级。

  

  四、对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原则的简评

  我国新刑法中对单位犯罪确立了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作为补充的处罚原则,即对绝大部分单位犯罪采取双罚制,对个别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多数学者认为个别单位犯罪采取单罚制十分必要。他们认为这类采取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不为本单位谋取利益但以本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一类虽然是单位犯罪,但因处罚单位会损害无辜者的利益,故不处罚单位。④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单罚制存在着缺陷,其功能作用都不及双罚制。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也是由双罚制逐渐取代单罚制。

  其次,我国刑事立法中采取单罚制的单位犯罪仅仅包括六个罪名:“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第107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第161条)、“妨害清算罪”(第162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第396条)。这些所谓的单位犯罪是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单位犯罪呢?这些犯罪实际上应属于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犯罪。第一,一般认为单位犯罪必须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犯罪意图。在上述犯罪中,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作为所谓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却是该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该种犯罪行为的实质是损害单位的利益以使犯罪行为人获得不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将单位内部的自然人私分行为视作单位行为,将受害者视为犯罪人是不符合实际的。第二,单位犯罪应当体现的是单位的集体意志。所谓集体意志,不是单位内部某个成员的意志,也不是各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单位内部成员在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条件下形成的意志,即单位的整体意志。⑤单位任何人包括主管人员的意志非经上述程序转化都不构成单位意志。还以“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例,单位作为国有资产的占有者、管理者,与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即私分者——单位成员实际上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因为此时单位成员的意志即使是全体成员的意志,也是与单位自身的利益和单位自身的意志相背离的,这种意志就不属于单位的集体意识。在这种存有私心的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自然就不够成单位犯罪,而应该成立相应的自然人犯罪。 [page]

  综上所述,对上述犯罪不应规定为单位犯罪,而应作为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并且随着立法技术等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应当全面贯彻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双罚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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