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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单位犯罪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7:48
导读: 近几年来,有些法人单位为了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违反国家法律,利用其掌握的资本、权力以及其他特殊条件,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危害特别严重。近年来,扬州市法院判决生效单位犯罪案件8件11人,数量虽不多,但
近几年来,有些法人单位为了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违反国家法律,利用其掌握的资本、权力以及其他特殊条件,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给国家、集体和人民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危害特别严重。近年来,扬州市法院判决生效单位犯罪案件8件11人,数量虽不多,但造成的影响及危害不容忽视。为此,我们略作分析,提出一些建议。  
  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基本特点  
  1、犯罪类型新型化、单一化。我市法院判处的8件单位犯罪案件均是新类型案件,其中7件为经济犯罪案件,占87.5%。经济犯罪案件中又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居多,占85.71%。
  2、增值税发票犯罪案件占有相当比例。8件单位犯罪案件中4件为虚开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占50%。
  3、单位行贿是此类案件的新动向。今年4月,我市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某建筑公司直接责任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判处该单位罚金15万元。这是近年来单位犯罪案件的新动向。  
  4、犯罪动机主要是为谋求本单位利益。我市法院判处的此类案件犯罪动机均是为谋求本单位利益。     5、掌握一定实权的干部互相勾结,共同犯罪。我市法院判处的8件案件中有两件为一案多被告,占25%。如我市某单位被税务部门停票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与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定,由其他单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发后,上述单位均被判处罚金,法定代表人也被判处相应的刑期。   
二、单位犯罪案件形成的原因  法人犯罪的现象之所以发生,究其实质即在于现阶段社会生活中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正日益超出原有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直接冲突的模式,而更多地代之以特定团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矛盾。因此,单位犯罪的大量出现是我国社会利益调整的必然产物。单位犯罪案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法制观念淡薄,存在错误认识。其中最突出的:一是认为单位犯罪是为集体谋福利,个人未谋取私利,不能算犯罪。即所谓“为公不犯法”;二是认为在严酷而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法人难免“踩线”、“越轨”。
  2、对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存在着打击不力的现象。有些法院判处时,对单位犯罪案件的直接责任人量刑较轻,往往以罚代刑,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犯罪分子。  
  3、某些企业见利忘义,企图钻税收征管的空子。判处的单位犯罪案件中,有些企业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或偷税漏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图钻税收征管的空子,狠捞一把。  [page]
  4、内部管理不严,一人独揽大权。判处的单位犯罪案件均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使有关人员进行犯罪活动,以致单位和个人共同构成被告。  
  三、关于遏制单位犯罪案件的建议  
  单位犯罪是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此类案件目前数量虽较少,但也存在着逐年增多的趋势,如不及时打击,将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建议如下:
  1、加强法制宣传,打消错误认识。要在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中开展法制宣传,培养他们依法办事的观念,使其认识到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认识到单位犯罪的危害性。  
  2、加大打击力度,并在经济上予以严厉制裁。量刑时,对单位犯罪案件的直接责任人要提高幅度,对犯罪单位经济上要严厉制裁,在要求其积极退赃的同时并处以罚金,尽可能挽回国家、集体的损失,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不到一点便宜。  
  3、完善税收管理体制。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政策,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体制,使犯罪分子钻不到一点空子。  4、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管理及监督。上级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审核分管单位的帐目、业务往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其改正,并定期组织各单位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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