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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事判决书(2011)金刑初字第119号

2012-12-1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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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金刑初字第11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曾用名陆某某,男。2002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2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金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曾用名陆某某,男。2002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2月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2008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01年7月因诈骗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2005年5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因本案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11年3月7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1)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于2010年4月10日、4月20日先后两次在其住所本区吕巷镇和平村三新12组5217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朱某某吸食“冰毒”。

  另查明:2010年4月23日,被告人陆某因形迹可疑被本市奉贤区公安机关盘问时,如实交代了上述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再查明:被告人陆某于2008年1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11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朱某某证言,本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陆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教育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7日起至2011年10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舒平锋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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