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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刑事判决书(2011)闵刑初字第402号

2012-12-18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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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闵刑初字第40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程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a犯开设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闵刑初字第4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程a,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4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a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2月起,被告人程a明知他人在本市闵行区*路l54号二楼一无名游戏机房内开设赌场,仍负责看店、上分、收款等活动。2011年2月18日17时许,公安人员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程a,并缴获赌资人民币612元及各类游戏机l5台。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l5台游戏机中的11台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a、畅a、郁a、高a、陈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当场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a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程a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a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程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李 斌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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