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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115号

2012-12-18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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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普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8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尹某从他人处购买一包毒品,后在本市宜川路、延长路处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查获被告人尹某丢弃的一包毒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尹某的14.02克白色块状物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案发地点的照片,戒毒人员尿样检测委托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尹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2011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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