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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4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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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1:43
导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4726号原告上海A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水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a,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谈a,系公司员工。被告朱a,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委托代理人陈a,男,系被告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闵民一(民)初字第4726号

  原告上海A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水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a,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谈a,系公司员工。

  被告朱a,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陈a,男,系被告朋友。

  原告上海A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朱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雪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a、谈a,被告朱a的委托代理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被告是上海市闵行区宝铭路88弄(B邸)x号别墅(以下简称x号别墅)业主,房屋建筑面积403.25平方米。原告系B邸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根据其与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拼、联排、叠加别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0元。被告于2008年3月入住小区,但自2009年7月起拖欠物业服务费至今。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不仅损害了其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自2009年7月起至2011年3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0,161.90元。

  被告朱a辩称,对x号别墅的房屋面积、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欠缴期间均无异议。其自入住小区后直至2009年7月均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2009年7月,由于小区排水管道的设计存在问题,造成下雨后别墅区进水,其家中财物因此受损且影响正常起居。业主缴纳物业费是应该的,但物业管理部门应尽到物业管理的义务。2009年7月别墅区进水后,其曾多次向物业及开发商反映情况,但一直未得到解决。其认为别墅区进水,纯粹是由于排水管的质量及设计问题导致,进水的责任在于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2010年7月,在被告及其余业主的压力下,小区开发商出资10万元、再由维修基金出资20万元对小区的排水管道进行了改造。针对别墅区的进水问题,被告与其余业主已起诉了开发商及原告,案件的相关材料已递至法院立案庭。综上,认为原告管理不当,要求等别墅区的排水问题解决后再行支付物业服务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31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上海市闵行区B邸业主大会(作为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合同就B邸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约定:乙方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双拼、联排、叠加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20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止,经甲乙双方协商无异议的,该合同再延续壹年至2011年5月31日止;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约定。

  另查明,被告系上海市闵行区宝铭路88弄x号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403.25平方米。自2009年7月起至2011年3月止,被告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

  以上事实,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合同、房地产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并均经庭审质证所证实。

  本院认为,B邸业主大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作为被告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部门,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权利。现原告主张按1.2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服务费符合合同的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10,161.9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以原告管理不当造成别墅区进水为由不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辩称,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此外,被告就别墅区的排水管道问题欲另案向小区开发商及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对原、被告争议的排水管道问题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朱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A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09年7月起至2011年3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0,161.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2元,由被告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陈雪琼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余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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