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29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因本案于2011年2月2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桃浦六村82号107室吸毒时被民警抓获,后民警从被告人王某身上查获了毒品。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白色晶体净重11.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11年6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陈 肸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