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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2018-07-21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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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坦白与特殊自首最大的区别在于: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或已经发现尚未对其进行指控的事实”还是“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那么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是什么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是什么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刑法对特别自首的规定

  关于特别自首,《刑法》条67条第2款的规定,其“特别”之处在于如下两个方面:

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1)主体的特殊性

  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这三种人,因其人身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必要和可能性。

  (2)供述的罪行具有特殊性

  并非所有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都构成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只有其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并且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罪名上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如果其供述的罪行与已被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的,虽然可以酌情从轻,但不属于自首。如,甲因盗窃被羁押,在侦查期间,甲又如实向公安机关交待此前他还有两起盗窃行为,并经查证属实,则甲交待的另外两起盗窃并不能作为自首处理;如果甲交待的是此前他有一起诈骗罪行,则此时可作自首处理。

  二、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

  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

  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

  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特殊自首和坦白的关系的相关内容。自首和坦白所反映的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程度有所不同,自首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也正是因为这一点,刑法将自首作为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而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与自首犯比相对较重,因此,坦白只是酌定从宽处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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