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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2016-12-09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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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1、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

  2、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即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3、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

  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4、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

  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未遂。

  无论客观上是否能够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成既遂,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还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达到既遂,但自愿放弃犯罪或者防止结果发生的(以主观说为基础),就属于意志以内的原因;否则就是意志以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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