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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教唆犯的情形有哪些?

2015-12-10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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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向被教唆者传输犯意或者强化坚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那么,构成教唆犯的情形有哪些?怎样区分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教唆犯如何处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向被教唆者传输犯意或者强化坚定其犯意,致使被教唆者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行为的本质是制造犯意,古中华法系称为造意犯,带有思想犯的痕迹。犯罪方式只能是积极的行为,但教唆犯本人可以亲自参加犯罪也可以幕后操纵实行犯,只以自己的言行去传输犯意,通过他人去实施或帮助实施犯罪。这样,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形成共犯关系,两者肩负共同完成犯罪的重任,共同意思联络,意志结合,齐心协力追求目的既遂。教唆犯不是独立的罪名,教唆犯有从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的二重性,他可以构成主犯也可能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了主要作用的,按照对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罚;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按照对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罚。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部分教唆行为被赋予了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理,也即不是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犯罪构成

  1、对已经具有犯意但犹豫不决的人,再用言词激励或行动鼓励,强化或坚定其犯意的是帮助犯还是教唆犯

  帮助犯的本质特征是便于辅助他人实施犯罪,他要解决的是已经决心犯罪的人如何实施犯罪的问题,帮助犯只能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只能处于次要地位和辅助作用, 而教唆犯既可能是从犯也可能是主犯,坚定犯意仍是促使他人实施犯罪,解决他人是否实施犯罪的问题,因而自应构成教唆犯而非帮助犯。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 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已失去教唆的意义,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

  2、被教唆者能否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相对刑事责任能力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须是教唆犯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八种具体犯罪行为;教唆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未满14周岁或有精神病的人)或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17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八种具体犯罪行为之外的犯罪,只能将结果归于利用者,均构成间接正犯,不能成立教唆犯。如甲教唆15岁的乙盗窃,因为乙未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甲不构成共犯,甲属于实行犯,即正犯。

  3、单纯灌输腐朽的不健康的思想意识是不是教唆犯

  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是对青少年的一种精神腐蚀,青少年在这种思想意识的毒害下,腐朽思想恶性发展,往往在不知不觉中走上犯罪道路。但向青少年灌输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的行为,还不是直接教唆他人去实施某一种犯罪,因此,这种行为不能视为教唆犯罪的行为。

  4、教唆犯罪与传授犯罪方法罪

  如果行为人不仅教唆他人犯罪,而且向他人传授所教唆之罪的犯罪方法,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应当按传授犯罪方法罪处理。如果行为人分别向不同的对象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或者向同一对象实施针对此罪的教唆行为和针对彼罪的传授犯罪方法行为,那么就应当论为数罪实行并罚。

  5、教唆犯罪与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又可以称为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支配犯罪事实的行为。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成立共同犯罪,而教唆犯只存在共同犯罪中,不构成共同犯罪 的不能称之为教唆犯,但可能构成间接正犯。教唆行为中的间接正犯主要有:利用对方主体不适格;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强迫自杀);利用欠缺故意的行为。

  二、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的区分

  要认定为教唆犯,他必须是清清楚楚地教唆别人去犯罪。例如,告诉对方:“你把王某杀掉”。他认为对方是没有犯意的。如果对方已经有犯意的话,他就只能成立帮助犯。帮助犯是帮助别人犯罪。所以,他必须以为别人已经有犯意。间接正犯是支使、欺骗别人去犯罪,他认为对方是没有犯意的。包括两种:

  (1)明确地让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小孩去犯罪,如跟10岁孩子说:你把那个包偷来。

  (2)欺骗成年人去犯罪,如告诉别人:“这是空枪,你用它吓唬一下甲。”结果枪里是有子弹的,甲被打死。

  如果共犯发生了认识错误,由于间接正犯的行为重于教唆犯的行为,教唆犯的行为重于帮助犯的行为,所以只能在轻的情节内构成重合。例如,甲以为乙要杀人,就偷偷帮他投毒。结果乙不想杀人,甲就只能构成帮助犯。

  还要强调:对于身份犯,例如贪污罪,教唆犯、帮助犯可以没有特殊身份,实行犯必须具有特殊身份。间接正犯也是正犯,那么他也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所以,农民背着国家工作人员的儿子“帮”其受贿的,儿子无罪,农民也不能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当然也不是帮助犯,因为儿子并没有打算犯罪。

  教唆行为可以成立间接正犯。即教唆小孩子、精神病人犯罪时。由于对方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教唆者成立间接正犯。教唆只是一种行为的名称而已,它和最终认定为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无关。

  三、教唆犯的刑事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国的刑法中,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其中每一类犯罪都有其自己独特的规定。如依刑法的规定,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除了定罪方面有差异外,在量刑方面,根据共同犯罪中共犯种类的不同,量刑幅度也不相同,主犯的量刑相对于从犯而言最为严重,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集团中的主犯要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要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的量刑则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量刑是按照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量刑是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由此可见,刑法关于犯罪种类划分的主要影响在于量刑方面,而且根据这四种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刑事惩罚的程度可以得知,在这四种分类之中,胁从犯是最轻的一种犯罪。刑法之所以将共同犯罪的类型细分为四种,并将胁从犯作为一种单独的犯罪形式来处理,目的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打击犯罪和保障犯罪者的基本人权,能够更好的做到刑法中罪责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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