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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致人死虽是从犯同坐牢

2012-12-18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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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龙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中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定。2001年1月22日19时30分许,陈仁强(已判刑)在其经营的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神龙电讯店内,见店外人

 近日,龙岩市中级法院对一起因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案件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中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四年、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判定。
  2001年1月22日19时30分许,陈仁强(已判刑)在其经营的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神龙电讯店内,见店外人行道进出口处有人摆烧烤摊,影响顾客的车辆进出,即先后叫其店内员工即被告人许某、陈某去劝摊主搬离,此举引起在烧烤摊吃羊肉的被害人张某的不满。后被害人张某走进该电讯店与陈仁强发生纠纷并扭打,在相互扭打过程中,陈仁强掏出其随身携带的一把不锈钢水果刀,朝被害人张某胸部刺了两刀。被告人许某、陈某也冲上前殴打张某。被害人张某被刺后倒地死亡。原判认为,被告人许某、陈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且被告人陈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上诉。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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