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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立功的规定

2012-12-18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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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我院审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甲是公安机关的特情。经查被告人甲在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还劝了一个犯罪涉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甲到公安机关自首。起诉书只认定了甲投
最近我院审理一起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人甲是公安机关的特情。经查被告人甲在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后,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还劝了一个犯罪涉嫌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后,甲到公安机关自首。起诉书只认定了甲投案自首。对于甲检举他人犯罪,还劝另一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之情节,没有认定立功。对甲是否够成立功意见不统一,一种意见应该认定甲够成立功。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8条规定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这里的犯罪分子是个不确定的概念,因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经法院审理查明甲是在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之后,并公安机关将甲列为特情,在这种情况下,甲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甲还劝降一个重大的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认定甲立功符合立法本意。另一种意见甲不够成立功。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立功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这里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在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才符合立功的规定。而本案的被告人甲是在到案前检举的,所以不够成立功。两种意见各说不一,不能统一。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甲属于立功,理由如下:wm7广东刑事辩护网
立功的概念是指犯罪以后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或者提供重大犯罪线索,查证属实的行为。成立立功的条件⑴主体必须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本人;⑵立功的时间必须是在犯罪预备开始后到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段时间内;⑶立功的内容必须是检举、揭发的内容真实可靠,即必须是查证属实的;⑷立功对维护社会秩序和惩治犯罪具有突出的贡献和重要的意义。wm7广东刑事辩护网
刑法关于立功自首的规定是鼓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动自首,积极立功。从刑法关于自首立功的规定看,修订前的刑法第63条规定的比较原则、笼统,并且自首立功在一个条款里规定,立功也没有单独的条款。修订后的刑法将立功单独作一个条款,即刑法第68条作出了规定,并且比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的具体、明确。修订后的刑法关于立功的规定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4月16日(84)法研字第6号《关于当前处理自首和有关问题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简称解释)第四条“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这个解释而规定的。修订后的刑法第68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是立功。一个解释,一个法条比较起来不难看出,后者对前者的表述,没有作出修辞就直接采用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解释,是受当时的历史环境形势影响作出的解释。现在已经树立了新的刑事司法理念,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已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之中。应该说修订后的刑法对立功规定的表述有些不科学、不规范之处。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作出了《关于处理自首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自首立功的解释)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等等。最高人民法院自首立功的解释将立功的要件限定在“犯罪分子到案后”。到案后并不等于已经依法判决了,未经依法判决怎么能称之为犯罪分子?这种表述值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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