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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概述

2012-12-18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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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三款规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成立的要件有:

1、必须遭受现实的危险。现实的危险包括:自然力量产生的危险,如洪水、地震等;机械、能源设备产生的危险,如飞机故障、油库自燃等危险;动物侵袭造成的危险;人为原因造成的危险等。

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即危险迫在眉睫,合法权益正处在危险威胁之中,如不实行紧急避险,危险立即会转化为现实危害,使有关的合法权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

3、必须是不损害某种合法权益就无法避免的危险,紧急避险是别无选择的一种选择。

4、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行为人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

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以“必要限度”为前提。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同防卫过当一样,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根据避险过当行为所触犯的具体罪名,并根据避险过当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确定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款是关于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规定。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是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它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紧急情况下实施的,与在通常情况下的犯罪不同,因此,刑法规定对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适用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如医生、护士有同传染病作斗争的责任,消防队员有同火灾作斗争的责任等。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其原因在于这些人负有同正在发生的危险作斗争的特定义务。如果他们置自己的职责于不顾,逃避危险,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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