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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如何赔偿?

2012-12-18 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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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案情】1998年12月2日17时左右,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损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

  【案情】

  1998年12月2日17时左右,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损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持B证驾驶小客车在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弯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个体驾驶员张某的三轮车相交会,致使三轮车方受损、两名乘客及驾驶员受伤。经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处理,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合计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刘某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予以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判决结果】

  本案中,三轮车驾驶员张某实施紧急避险行为不是因自然原因引起的,而是由于被保险人刘某在道路急弯处占住了一定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不得已而采取的突发性行为。虽然紧急避险前后被保险车辆与三轮车均未碰撞,但是如果张某不采取紧急避险则极有可能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和人员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故张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所谓的“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张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刘某承担责任。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张某应视为第三方,可依据第三者责任方处理,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紧急避险的产生具备的三个条件:

  (1)险情的客观存在性,而不是臆想的或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危险;

  (2)为了避险不得已采取突发性行为;

  (3)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 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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