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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犯应多适用缓刑

2012-12-18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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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未成年犯多适用缓刑已经成为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一项刑事原则。这与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原因、改造基础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也体现了社会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爱护。未成年犯心理不成熟主观恶性小未成年犯心理变化大,人生观、世界观没有形成,可塑性很强
对未成年犯多适用缓刑已经成为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一项刑事原则。这与未成年犯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原因、改造基础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也体现了社会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爱护。

           未成年犯心理不成熟 主观恶性小

  未成年犯心理变化大,人生观、世界观没有形成,可塑性很强,较易改造。尤其是对那些偶犯、初犯或出于好奇和罪行轻微的未成年犯,他们犯罪时间短,带有偶发性,还没有形成恶习,往往犯罪以后经过教育,就能有痛改前非的决心,所以,对他们在符合法定适用缓刑条件时就应尽可能的多适用。

  对于恶性不深的未成年初犯、偶犯或轻微犯罪者,如果以拘禁刑处罚,容易使其在拘禁处与其他犯罪人产生“交叉感染”,传染狱中的恶习,使当初的初犯、偶犯变成累犯,与对其进行教育改造的目的南辕北辙。同时,未成年犯都处于应在校求学的人生阶段,如果能对他们适用缓刑,使其能够继续学习、工作以及与家人和其他社会成员交往、沟通,则因为他们没有脱离正常的生活轨道,在缓刑结束后,就不会有与社会接触的所谓“断层”,不需要一个重新适应社会的过程。

           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我国刑法没有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作出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原则上,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与对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应相同。但是,由于上面所说的原因,在审判实践中,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应比成年犯多,条件也应适当放宽。

  适用缓刑是以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条件的,但对未成年犯在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对他们依法从轻、减轻的情节,同时也要考虑到他们犯罪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予以从轻处罚,而不需拘泥于3年的前提条件。如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盗窃少量钱、物构成犯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但属初犯、偶犯情节较轻的等,均可从宽处理,判处缓刑。

  必须认罪悔罪也是适用缓刑的条件之一。但是笔者认为,对未成年犯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不能按成年人那样要求。有的未成年人由于不懂法律,可能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或认识不了那么深刻。所以,只要未成年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错的、对社会有害,并表示愿意改正就应该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如果未成年犯能表示要改恶从善,痛改前非,就应认定其具有悔罪表现,在其他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其他条件

  以上是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客观条件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是家庭监护条件,一是社会管教条件。

  家庭监护条件指未成年犯有监护人,并能得到监护人有效的教育和保护。这是保证未成年犯不再重新犯罪的重要客观条件。因为未成年犯只有在具备良好的生活保障,并得到良好的教育条件下,才有可能改掉恶习。

  社会管教条件指未成年犯所在地社会治安状况和基层基础工作较好,在未成年犯被判处缓刑后,有公安部门、学校、单位、街道及村委会等能对其帮助教育,并能够创造条件使其就学、就业和生活上有所保障。如有的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有专门的组织,并有专门人员负责对缓刑人员及减刑、假释人员建档备案,定期为这些人员办学习班,不定期对其进行考察。这样做,社会反响好、重新犯罪率低。反之,基层组织不落实,监管条件不具备,加上未成年犯失学后,无人管理,整天无所事事,就难免会出现重新犯罪的情况,对法院而言,在这样的地方就应对未成年犯慎重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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