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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缓刑是否必须交罚金

2021-09-0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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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的罚金,属于一种刑罚方式,指的是强制犯罪人需要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额用于收缴国库,属于一种比较常见的财产权,目的就是为了剥夺犯罪人的金钱,那么,判缓刑是否必须交罚金?这个问题找法网小编下面介绍一下!

  一、判缓刑是否必须交罚金

  罚金与缓刑无关。

判缓刑是否必须交罚金

  二、罚金的裁量原则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根据本条规定,罚金数额应当与犯罪情节相适应。也就是说,犯罪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罚金数额应当少些,这是罪刑均衡原则在罚金裁量上的具体体现。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三、罚金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3.并科式。在罚金附加适用的情况下,明确规定判处自由刑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例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这里,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

  4.复合式。复合式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规定在一个法条之内,以供选择适用。例如,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究竟是并处还是单处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节轻重确定。

  以上是一篇关于“判缓刑是否必须交罚金”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判决缓刑是否需要缴纳罚金,还有罚金的概念、罚金的裁量原则以及罚金的适用方式,对于罚金纠纷的问题,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建议咨询一下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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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在问
如果判不了缓刑,按原判罚金还要交吗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依法被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是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我国刑法中的缓执行制度,是附有一定条件的暂缓执行刑罚或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即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简而言之,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所判决刑罚的一项制度。   适用缓刑的对象: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符合两项条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判处重刑的罪犯不能缓刑,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并法院认为不羁押亦不致再危害社会。   缓刑不是免除刑事处罚。   缓刑与免除刑事处罚的区别就在于缓刑在一定时期内仍然保留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性,即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反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则应当撤销缓刑,并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另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底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缓刑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执行原判决的可能,因此案底不可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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