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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执行、变更、限制减刑

2016-10-1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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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刑2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死缓的执行、变更、限制减刑。

  一、死缓的变更

  1、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三种结果:

  故意犯罪的: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只要是故意犯罪改判死刑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过失犯罪或没有犯罪:无期徒刑。

  重大立功的:25年有期徒刑。

  2、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满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死缓两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先减刑,后数罪并罚)。

  二、死缓的限制减刑

  1、对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2、作出时间

  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3、死缓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适当,但判决限制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撤销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案件,认为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对被告人限制减刑。

  4、死刑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对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判处死刑后没有上诉、抗诉的案件,认为应当改判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5、宣告方式

  在判决书主文单独作为一项予以宣告。

  6、救济方式

  可以提出上诉。

  三、缓刑的执行

  1、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罪犯,法院应当核实其居住地。

  宣判时,应当书面告知罪犯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期限和不按期限报到的后果。

  判决、裁定生效后10日内,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

  2、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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