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

2019-09-09 10:0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刑事辩护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在刑事案件当中会见当事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过程,如果没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的则无法成分的了解到整个案件的发展经过而对自身诉讼不利。所以下面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找法网。

  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

  1、律师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有时并非一次会见就能够建立,因此在第一次会见时不宜操之过急,有时需几次会见加深双方的信任关系之后再展开涉及案情的深入沟通;

  2、会见中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比如称、语气等。同时个案的当事人不同,会见时所使用的语气、表达方式应各不相同;

  3、会见时,除了知晓当事人接受讯问的内容外,还需让当事人知道律师在本阶段能做哪些事,起什么作用;

  4、若当事人有转达家人的话语,应进行甄别,不能甄别有无风险或确定有风险的应向当事人释明不予转达,无风险的则可以转达;

  5、注意保障当事人的隐私,比如强奸案中,不要对具体细节追问到底;

  6、注意笔录记载内容,与案件无关的相关问题可不记入笔录,与案件相关的问题应全面、客观,并让当事人核对签名确认。由于个案的差异性,会见内容各不相同,需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取舍、调整;

  7、每一次律师会见都是根据案件的进度,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特定的问题而进行的,而非为了会见而会见;比如第一次会见是为了建立信任关系、授权、为律师下一步辩护收集素材;

  8、律师可以解释法律关于定罪与量刑的相关规定,但不得教唆当事人讯问时如何陈述;

  9、当事人在会见时向律师提出违法、违规要求后,应技巧性的予以拒绝;

  10、虽授权委托书有当事人的家属签名确认,让当事人本人确认,更有于保障律师办案及规避某些麻烦;

  11、会见笔录中通常会记载对当事人有利的内容,同时也有不利的内容,若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需附会见笔录中的相关内容的,可将相关内容单独作一份会见笔录;

  12、会见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笔录中的相关内容须调整。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有哪些

  侦查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

  1、代理

  律师的代理权分全权代理和一般代理两种。律师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

  2、提出意见权

  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3、会见权

  律师有权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有权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有权要求侦察机关解除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

  三、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律师

  1、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项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

  2、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那么,到底哪些案件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呢?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也就是说,案件本身的客观情况、犯罪涉及的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等,也有些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涉及国家秘密,如犯罪嫌疑人是因涉嫌间谍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由于这类犯罪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一种犯罪,具体案情可能涉及国家秘密,所以,属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实践中还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都一律不允许聘请律师,而是要由侦查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时是可以会见律师的,而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体现对当事人的尊重,及双方地位的平等性等。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需要注意的事项的相关知识。若大家还有其他疑问亦或是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

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28154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刑事辩护律师团,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大家都在问
什么是侦查阶段?侦查阶段需要律师吗
你好,侦查阶段是可以聘请律师的了。在侦查阶段,羁押分拘留和逮捕两种形式,其中拘留又分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和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两种情况。 拘留: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这十四日包括: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七日。但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规定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羁押期限为十四日。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以下四类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在期限届满时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此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查。 此外,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网 在线
7x24小时在线 平均5分钟响应
继续咨询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