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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的过程

2016-11-30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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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1、目的和手段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2、主体

  侦查人员,检查妇女的身体只能是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3、对象

  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4、是否需要令状

  需要勘查证。

  5、是否需要见证人

  勘验、检查均需见证人。

  6、方式

  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7、侦查实验

  主体(侦查人员)、批准主体(公安机关负责人)、程序(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禁止性规定(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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