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某市法院日前以收购、介绍买卖赃车为由判处某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客运管理科长谢XX徒刑。庭审期间,谢XX及其律师指出,此案是由某市检察 院自行立案侦查的,超越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管辖权,要求法院对侦查此案的程序违法进行审查,并不受理违法侦查的案件。某市法院的判决书中说,对检察机 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官不审查案件的侦查、起诉程序是否合法。
2000年12月17日,谢XX从本市交警周育军手中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周育军称,这辆轿车来路合法。5个多月后,谢XX将这辆轿车退给了周育 军;2001年1月,谢XX由他人介绍,向邻县的陈文林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自用。介绍人和陈文林蒙骗谢XX说,这辆轿车是抵工程款的;2001年1月 13日,谢XX向李召红提供了购买二手桑塔纳轿车的信息,但特别提醒李召红要注意轿车来源正当。约半年后,外地公安机关查出这几辆二手车均是赃车。
2002年8月,某市检察院以谢XX涉嫌收购、介绍买卖赃车自行立案侦查。但是,收购、销售赃物罪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今 年5月15日,某市检察院以谢XX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将他起诉至某市法院。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在收到起诉书后,立即指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对公诉案件审查的内容,包括侦查、 起诉的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八十九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侦查、 起诉程序是否合法……”经审查,如果发现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退回检察院改变管辖,也可以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或者不予收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九十一条中作了规定。总之,法院不应当受理侦查、起诉中程序严重违法的案件,更不应当开庭审理。
众多事实证明,侦查、起诉中有严重违法行为,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而收购、销售的才构 成犯罪。谢XX购买二手车及提供购买二手车的信息,均不明知这几辆轿车是赃车,他是受了蒙骗。但是,某市法院仍判决其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其有期 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