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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再审立案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吗

2018-07-20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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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中提起再审的时间是判决或裁定生效以后六个月内提出,那么最高院再审立案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吗?跟着找法网的小编一起去看看下文怎么说。

  再审程序是法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重大瑕疵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非常途径。针对于最高院再审立案是否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的问题,由找法网的小编为您具体解答。

  一、最高院再审立案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吗?

  最高法院或省高院裁定再审的案件,可以由本院再审或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因此最高院再审立案是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案件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有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情形的,也可以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一般应当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裁判错误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

  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

  5、认定罪名错误的;

  6、量刑明显不当的;

  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

  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

  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最高院再审立案是否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的内容。需要大家注意的是,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即使原来是一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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