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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与判断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8:42
导读: 文章提要: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诉讼活动,是认定证据的证明价值和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步骤。应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全面审查判断证据。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判断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指司法

文章提要 :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一项重要诉讼活动,是认定证据的证明价值和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步骤。应依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有关证明标准的规定,全面审查 判断证据。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证据 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指司法人员对于所收集的各种证据查证其是否属实,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案件作出结论的诉讼活动。审查判断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中重要的一环,是认定证据的证明价值和确定案件事实的关键性步骤。公诉机关办理案件,必须依赖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案件,而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如何、是否具有证明价值,即是经过公诉人对证据的分析研究和判断的结果。它能集中反映公诉人分析、甄别证据的能力,体现公诉人综合业务素质的高低。因此,只有对案件中的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证明价值作出正确的认定,只有正确地判断证据,才能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才能最终顺利完成诉讼的任务。笔者试结合审查起诉工作的实践,就如何审查判断证据谈点粗浅看法。

一、严格按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审查判断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作出有罪认定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 ① 对此,我国现行立法对立案、批捕、起诉等不同诉讼环节应达到的证明标准作了不同规定,其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提起公诉规定的证明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据这一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据以认定的全案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何谓证据的确实充分呢?又应如何查明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呢?

  所谓证据的确实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和量的综合要求。具体是指达到以下标准:①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已经过查证属实;②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和待查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③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④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一切可能性而得出惟一的结论。据此,在审查证据时应首先查明证据是否确实,然后再查明证据是否充分。

(一)查明证据是否确实

  查明证据是否确实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质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查明证据本身的内容是否确实,即证据所表明或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存在;其二是查明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确实,即该证据是否确实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比如在一起陈某超越职权擅自给某国有林场追加林木采伐指标的滥用职权案件中,陈某辩称给国有林场追加指标前曾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请示,上级部门口头答复陈某,说其所在单位有预留指标,可自行批准追加。而上级主管部门对此予以否认。现假设陈某提供了某国有林场场长的证言,称其曾同自己一起到上级主管部门请示。那么,公诉人在审查这个证据是否确实时,首先就要审查该证言内容是否确实,也就是说要判断该场长是否确实同陈某到过上级部门请示;如果内容属实,则要进一步查明该证据内容是否确实能证明本案的真实情况,即陈某同场长到上级部门请示一事是否确实与本案陈某滥用职权越权追加林木采伐指标有关。 [page]

(二)查明证据是否充分

  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是对作为定罪根据的证据量的要求,也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查明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案件事实的每一个构成要素,比如,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某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在某年某月某日发放的;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某滥用职权案的全部作案经过。其二是查明所收集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比如,所收集到的证据能否充分地证明某犯罪嫌疑人抢劫作案的全部事实。

二、全面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与判断

  对公诉案件的证据按照证明标准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有赖于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审查,如果说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对全案证据审查后所得出的证据总体评价,那么,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即是对单个证据其内容的真实可靠性、证明价值和合法性的全面评判。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一)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就是要查明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或所证明的是否为案件中的真实情况,即该证据是否可靠。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第一是从证据的来源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的形成过程中有无影响其真实可靠的因素,以及证据的提供者有无影响证据真实可靠的因素。比如,笔迹鉴定中检材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证人是否具备提供该证言所必备的感知能力和辩识能力等。第二是从证据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是审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是否合乎情理、合乎逻辑,证据间有无矛盾。比如,鉴定结论的结论是否合乎该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证人陈述的内容与犯罪嫌疑人供述有无矛盾;被害人的陈述和现场勘查的情况有无冲突等。对审查中发现的矛盾,应认真分析原因,看其是否会对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造成本质影响,尔后据此作出科学的判断与取舍。

(二)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

  证据的证明价值是由证据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决定的。有关联则有价值,无关联则无价值。因此,审查判断证据有无证明价值就要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因为只有具备了这种客观联系性,它才可能对案件产生证明力,才有价值,否则,即便是客观事实,也无法成为本案的证据。具体来说,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联系

  因为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是证据具有证明价值的前提,所以,要判断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明价值,首先就应分析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确有联系。如果某一证据的内容与案件事实风马牛不相及,那么,这一证据对这一案件事实来说显然就毫无意义。 [page]

2、分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联系的形式和程度

  任何证据都应当同它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但这种联系的表现形式和程度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因果联系、非因果联系、直接联系、间接联系、必然联系、偶然联系等。而这种联系的形式和程度不同,其证明价值是有所不同的。一般来说,直接联系、因果联系、必然联系的价值高于间接联系、非因果联系、偶然联系。我们只有认真分析清楚了这种联系的形式和程度,才能更好地把握证据的证明价值。

(三)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 ②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就是要查明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的 形式及 收集方法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否则是不能用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具体来说,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1、审查收集证据的主体是否合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清楚说明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依法取证的主体只有司法工作人员和辩护律师,除此之外的其他人均不得作为收集证据的主体。否则,所收集的证据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审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上是否合乎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42条对刑事证据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收集的证据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这7种证据类型,否则就是形式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审查收集证据的程序、手段是否合法

  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这除了要求取证主体合法外,取证的程序和手段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取证程序的合法一是要看取证行为是否发生在其应当出现的诉讼阶段,如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没有调查取证权;二是要看有无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在使用传唤、勘验、搜查等措施时都要经检察长批准;三要看在取证之前是否向被取证人出示有关的法律手续,如进行搜查,必须出示搜查证。

  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主要审查取证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十一条也对此作了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证据是采用上述这些非法手段收集的,则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另外,上述《规则》和《解释》中排除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范围非常局限,仅限于言词证据,对以非法方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应否排除的问题没有涉及。笔者认为,如果听任非法收集的证据流入司法程序,并最终成为定案的根据,这种表面上取得的刑事“效益”其实没有坚实的基础作为依托,司法的公正性没有被充分地体现,而且冤假错案的出现最终会使刑事“效益”荡然无存。所以,我们有必要强调法律程序,强调效益与公正的结合,“这种选择虽然可能失去个案的实体真实,但所达到的则是在绝大多数案件上的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 ③ [page]

三、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应注意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虽对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但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进而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它要求检察官对公诉证明标准的掌握必须宽严适当,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份证据,确保不枉不纵。据此,笔者认为在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树立公诉的证明标准有别于判决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的观念,避免在作出提起公诉决定时谨小慎微,不敢冒案件可能被判无罪的风险,从而放纵犯罪。

2、审查时应综合分析案件的所有证据,而非某方面的证据。既要审查有罪的证据,又要审查无罪的证据;既要着重审查直接证据、原始证据,也要审查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总之,要将所有的证据材料,都纳入综合分析的轨道,否则,就无法全面认定案情,判断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

3、审查判断证据时切忌主观臆断和片面性。在对全案证据进行全面综合审查分析后,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客观地揭示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实际存在的联系,再现案件原貌,切忌主观臆断、想当然,反对只抓住部分证据事实,片面地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结论。

4、注意及时收集和补充证据材料。在诉讼中,审查、分析和判断证据,往往不是一次能完成,而是要经过多次反复进行的。在此过程中,为了排除矛盾,还需根据案情及时收集和补充证据,使证据逐渐趋于确实和充分。

5、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既注重依法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职权作用,又注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作用,注重听取法定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的意见,从而确保依法合理、科学地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正确认定案情。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检察官讯问和听取他们及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也是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的过程,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核实证据,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有效打击犯罪的同时,又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检察院

参考文献:

①陈光中等著《刑事证据制度与认识论》。

②陈卫东、严军兴主编:《刑事诉讼法通论》,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202页。

③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4页。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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