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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2013-08-23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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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资深法官们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一般每星期会有例会。本文主要介绍审判...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理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在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主要由资深法官们组成,审判委员会的决议,合议庭必须服从,一般每星期会有例会。本文主要介绍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详细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审判委员会工作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第三章 汇报与讨论

  【正文】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义务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最高审判组织监督、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由院长主持,必须由半数以上成员参加。如遇特殊情况,院长可委托副院长或其他领导同志主持。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总结各项审判工作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议事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与召开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每周三为本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时间,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临时召开。审判委员会的会务由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吸收有关审判庭或其他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

  第七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有关事项,承办人或汇报人应当提前汇报分管院长审查同意,并拟写审理报告,于每周一上午前按照审委会委员人数将审理报告报办公室进行安排,否则一律不列入会议研究议程。办公室应及时将审理报告送审委会委员。遇特殊情况,由院长决定。

  第八条 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存在分歧,或法律、政策依据不明确的案件;

  (二)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县委、县人大、县政府以上的领导机关过问的案件;

  (三)集团诉讼案件,新类型案件,重审、再审的案件;

  (四)合议庭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

  (五)院长、主管院长决定提交研究的案件。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办公室根据院长安排在会议召开前一日,将开会时间、主要事项等通知审委会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由专人负责记录。

  第三章 汇报与讨论

  第十一条 审判人员或有关人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或其他事宜,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结审判经验方面,应突出汇报总结经验的目的、基本内容和指导意义。

  (二)讨论案件方面,应全面客观地介绍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合议庭的分歧意见与理由,以及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问题等。

  (三)其他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应突出说明与提交审议问题有直接关系的事实、内容及法律依据等。

  第十二条 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可以向审委会介绍情况,表明观点,并接受审判委员会委员的询问。

  第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分别有序地发言,充分阐述个人意见,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按多数委员意见进行归纳,形成决议。

  第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表决人数不足与会委员多数,或主持会议的院长认为少数人意见正确,或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中止表决,交下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合议庭或有关业务部门必须执行。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第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审委会,有事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参加会议无故迟到或早退的一次扣2分,本人属院领导的扣本人分,属业务和综合部门人员的,扣所在部门分。

  第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每年参加审委会时间应在80%以上,每少一次扣1分,本人属院领导的扣本人分,属业务和综合部门人员的,扣所在部门分。

  第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的委员应当保守审判机密,泄密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为强化对案件的有效监督和指导,审判委员会委员应通过观摩庭审、监督合议、阅卷抽查等方式,履行相关的职责,每季度参加一次案件质量抽查活动,每年参加一次案件庭审观摩活动。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针对讨论研究案件、听审、阅卷等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相关的法律适用研究或调查研究。每年至少撰写不少于一篇的调研报告,并有自己的调研成果发表。对带有倾向性或急需解决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委员应随时写出报告送办公室登记后报院长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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