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成功 他开始疯狂制毒
31岁的夏志军是仁寿人,曾因抢劫罪被判刑4年。2007年,夏志军在一家公司购买化学仪器及配剂时认识了王某,后在王某处购买制毒设备及配剂,并提供制毒原料羟亚胺,伙同王某进行了制造毒品氯胺酮的实验。随后,夏志军向一名同伙何平全传授了制造氯胺酮的工艺流程,安排何平全找地方和人员生产氯胺酮,夏志军负责出资和销售。
2007年4月底,何平全邀约徐祥平、何方明、陈勇制造氯胺酮,生产出氯胺酮约20千克,随后交给了夏志军。2007年5月上旬,何平全等人继续制造氯胺酮,生产出氯胺酮约20千克,由夏志军到制毒现场运走。2007年5月中旬,何平全、游超、张波等人生产出氯胺酮37.138千克。生产出的氯胺酮装袋后放入三个大旅行包,由夏志军与何平全共同运走,存放在何平全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的暂住房内(后已查获)。2007年5月底,何平全在夏志军处领取10万元现金,并付清王某货款10.07万元。随后,夏志军将已装好13箱羟亚胺的面包车交给何平全,何平全将羟亚胺运至所租厂房。当天晚上,徐祥平等人开始在厂房内制造氯胺酮。
2007年6月2日晚,何平全等人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灰白色固体246.2千克,查获深褐色液固体共计1018千克,经鉴定均检出氯胺酮。2007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夏志军抓获归案。在其位于高新区的暂住房内,查获白色粉末78.64克,经鉴定检出氯胺酮,淡黄色固体粉末611.33克,经鉴定检出麻黄素,并查获仿“六·四”式手枪一支、子弹3发。
量刑畸轻 终审改判主犯死刑
2008年9月2日,法院判决夏志军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一审宣判后,成都市检察院认为原判对被告人夏志军量刑畸轻,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认为:本案制造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属多次制造;夏志军在[page]共同犯罪中不仅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而且系累犯,认罪态度恶劣,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双重从重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对其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与非法持有枪支罪合并执行死刑。
2009年7月1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对夏志军的死缓判决,改判夏志军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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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来,省检察院按照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部署,我省全面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对于刑事裁判定罪量刑确有错误的案件,履行刑事抗诉职责坚决监督纠正。今年1至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出刑事抗诉103件,同比上升3.0%,同期法院审结73件,采纳抗诉意见53件,采纳意见率为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