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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刑事案件简明程序

2012-12-18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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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受理案件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受理案件的单位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时向报案人出

  一、受理案件

  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到案发地公安派出所或刑侦部门,情况紧急的可以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受理案件的单位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作为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同时向报案人出具回执。

  二、立案

  受理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且属于我局管辖的,予以立案。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办案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有违法事实,不符合立案标准的,由我局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三、侦查

  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严格依法采用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

  四、破案

  经过侦查,对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可以破案。

  五、侦查终结

  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定罪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结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六、赃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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