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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开庭后在哪里宣判

2020-07-21 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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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案件,法院的法官的判决都是在法院作出的,这一点无须质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宣判可能不是当庭宣判,也可能是择日宣判也说不定。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刑事开庭后在哪里宣判的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刑事开庭后在哪里宣判

  都是在法院宣判的。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后二个月以内宣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一个月,至迟不超过一个半月。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可延长一个月,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的案件过多,所以延期审理的情况屡见不鲜。

刑事开庭后在哪里宣判

  二、刑事审判阶段

  法院在收到并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后,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一般会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判决宣告后,如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提出上诉或抗诉,则该判决在10日后生效并交付执行。被告人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10日内以口头或书状形式提出上诉。检察院不服判决可以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或抗诉后,可能开庭审理,也可能只是进行书面审理。其如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的,维持原判;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撤消原判,直接改判;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违反程序的,撤消原判,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到此终结。

  判决作出以后,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抗诉和申诉,但上诉和申诉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

  三、刑事诉讼的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一)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之间受理或侦查刑事案件时在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受理的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主要是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2、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就是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具体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审判权在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的分工。

  《刑事诉讼法》规定: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在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规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的权限分工,主要解决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我国已建立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刑事开庭后,法官在理清整个刑事案件的事实之后,会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判决,法官审判自然是在法院进行宣判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刑事开庭后在哪里宣判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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