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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羁押不再成为主要侦查手段

2012-12-18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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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黄某,而该县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某被立即释放。据有关部门透露,该案的处理在当地公安、法院和群众中引起很大的震动(见11月28日《北京青年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近日,福建省连城县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黄某,而该县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不批准逮捕,黄某被立即释放。据有关部门透露,该案的处理在当地公安、法院和群众中引起很大的震动(见11月28日《北京青年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所以,对那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进行逮捕。也就是说证据不足不捕是对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可是此案为什么却招来了很大的“震动”呢?还是一位检察官道出了缘由:同类案件虽然按规定“证据不足应该及时释放”,但在实际批捕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所以会出现“明知不符合批捕条件而硬批捕”的现象。其实说白了就是将羁押犯罪嫌疑人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和需要,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是先“逮捕羁押犯罪嫌疑人”,再寻找或补充证据。这种做法虽然有违法律,但实践中为什么又能大行其道呢?原因就在于这样做可以把犯罪嫌疑人限制在固定的场所,节省侦查机关的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迅速完成案件侦查工作。因此侦查机关为了早日结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什么的就顾不上很多了。这种做法,据说在实践中也很见效果。

  但是,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的手段,同样也隐藏着种种的不利后果:这种做法违法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尊重,还容易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长期关押。因此,这种做法也是造成“超期羁押”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当案件屡屡侦查却最终因证据的缺乏而不能提起公诉,或者被动起诉后被法院宣判无罪,再就是经侦查后发现“抓错了人”,引发国家赔偿,会直接影响到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严重的刑事犯罪当然要严厉打击,可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定也不能忽视保护。我们应当看到“只打击不保护”的观念其实就是过去对“证据不足案件” 先批捕的错误做法的重要原因。而对于本不该批捕的案件,强批捕下去,把羁押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手段来使用,造成的结果只能是“浪费诉讼成本”,特别是如果在批捕决定前就已经预见到,将来可能证据不足,而无法起诉,却还硬要作出批捕决定,那公安机关要花大量警力去侦查,检察院也要花大量精力去审查、补查、协调,这不是“浪费诉讼成本”吗?

  1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新规定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要求“检察机关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已经逮捕但经侦查或者审查,认定不构成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的决定,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我觉得这个新规定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司法观念转变的一个契机,对“证据不足”的案件要严格依法不批捕,真正不让羁押成为刑事侦查的手段。这样既能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同时也体现了司法机关执法的程序公正,从而能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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